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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简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3

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简编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年8月31日)提出发展目标,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汇集近年来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在增值税方面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4.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

5.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025号):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4号):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七)《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财税字[1982]326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1.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2.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8[512]号):

1.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三、在消费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8[539]号):

1.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

2.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3.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

4.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四、在资源税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9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46号):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五、在出口退税方面

《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84号):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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