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办法(试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3
珠海市香洲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壮大,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企业(含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的主要体现投资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部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认定为总部企业。
同一投资者全资或控股的、体现相同或相关联经营内容的多个公司,可作为同一主体合并核算、认定及兑现鼓励政策。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鼓励政策。
第四条成立香洲区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府办、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税局、区法制局、区投资促进局等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和落实鼓励政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促进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投资促进局局长兼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区投资促进局负责我区总部企业引进、组织申报、资格初审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对区经济贡献额,其他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总部企业实施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注册的非生产型独立企业法人;
(二)在香洲区国家税务局登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企业除外);
(三)对香洲区年度经济贡献额不低于100万元(统计时间为每年1-12月,按入库时间);如企业新设立不满一年,当年对香洲区经济贡献额不足100万元,但第二年度不低于100万元的,可将两年经济贡献合并计算进行认定及兑现鼓励政策(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除外)。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及第五条规定、首次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应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
(二)商务部门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内资企业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均由区投资促进局审核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三)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及其批准证书(内资企业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由区投资促进局审核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本区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外商投资性公司只需提交第(二)项所列资料。
第七条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外商投资性公司专项资金。
1.外商投资性公司,由区安排给予300万元专项资金;
2.经国家商务部批准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商投资性公司,由区安排给予500万元专项资金。
(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总部企业对本区年度经济贡献额,由区安排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金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企业自行决定。具体资金额度为:
1.第一年对本区年度经济贡献额为100万元以上的,按其50%额度安排鼓励资金。
2.第二年开始,按以下标准安排鼓励资金:
(1)对本区年度经济贡献额为500万元或以上的,按其50%额度安排鼓励资金;
(2)对本区年度经济贡献额为200万元或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其40%额度安排鼓励资金;
(3)对本区年度经济贡献额为100万元或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其30%额度安排鼓励资金。
(三)享受以下注册登记便利:
1.快速办理总部企业在本区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及面向国内的商品批发与零售机构的注册登记手续;
2.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的地区总部在本区依法设立财务公司,向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四)优先协助办理总部企业外籍人员来华签证通知函(含来华后的投资者及高级人员较长期居留许可通知函);
(五)经本区人事、劳动等部门正式招聘并办理用工手续的总部企业高级人才的子女,在入学方面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有关待遇,即:凡入读区属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安排到居住地附近的学校就读;凡入读市属学校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助解决;
(六)总部企业及其在珠海的附属企业,在申请使用香洲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七)符合《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要求享受市优惠政策的,区政府予以协助申报。
第八条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鼓励政策,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珠海市香洲区外商投资性公司专项资金审批表(见附表1);
(二)验资报告(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鼓励政策,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珠海市香洲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见附表2);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
(三)本区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鼓励政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请资料;
(二)区投资促进局对企业性质、资金到位状况初审;
(三)区财政局复核;
(四)领导小组审核;
(五)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区财政局核拨鼓励金。
外商投资性公司根据注册资本缴付情况,可分两次申请专项资金。注册资本缴付50%或以上并已纳入统计的,可申请150万元专项资金;注册资本全部缴付并已纳入统计的,可申请剩余部分。
经商务部批准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一次性申请500万元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鼓励政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请资料;
(二)区投资促进局对企业性质、总部资格、经济贡献初审;
(三)区财政局对企业经济贡献状况复核;
(四)领导小组审核;
(五)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区财政局核拨鼓励金。
每年5月底之前完成上年度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兑现鼓励政策,一年一次。
第十二条其它相关规定:
(一)本办法颁布之前已获认定的总部企业,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仍未能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经领导小组确认,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二)经市政府认定为总部企业,根据市政府要求按财政分成由香洲区支付相应鼓励扶持资金的,若同年度内区政府未按本办法给予资金扶持的实行全额拨付;若区政府已按本办法给予资金扶持的则实行差额拨付。
第十三条对采取各种手段骗取鼓励资金或其它鼓励政策的,一经查实,将追回鼓励金,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香洲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2008年7月14日发布的《珠海市香洲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珠香府办〔2008〕28号)同时废止。
